华润电力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标准
根据供应商不良行为对华润电力及所属各单位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其划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供应商一般不良行为处置
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列入各单位“负面关注名单”,给予“警告”处置,处置期限一般为 3 个月,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处置期限内可以在各单位范围内“限时暂停合 作”。供应商一般不良行为示例如下:
1.采购一般不良行为:
(1)采购过程中,以非正常渠道私下接触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捏造事实、伪 造材料、无正当理由恶意投诉举报,对采购工作造成一定干扰的;
(2)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照/业绩等材料、非法以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等,在评审阶段已予以处理且未对采购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3)采购过程中,存在视为串通投标行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核查后对方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或拒绝解释的;
(4)投标/报价截止日后、中标通知/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撤销投标/报价文件;或中标通知/成交通知(书)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或拒签合同;
(5)采购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造成轻微损失的。
2.履约一般不良行为:
(1)合同履约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的;
(2)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外的相关事项, 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但影响轻微的。 如:未按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或原产地证明、完整的检验试验等证明文件(包括分包商、主要外购件供应商应该提供的文件资料)、发运设备材料装箱资料及专业工具等;或提供虚假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报关单等材料等,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采购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但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供应商严重不良行为处置
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列入华润电力“黑名单”, 处置期限为 2 年,处置期限内在华润电力范围内“限时暂停合作” ;处置期限到期、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不良行为供应商,经审批后予以解除处置。供应商严重不良行为示例如下:
1.采购严重不良行为:
(1)采购过程中,存在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的,或存在视为串通投标且核实无争议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
(2)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照/业绩等材料、非法以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对采购定标结果及程序造成影响的;
(3)采购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拉拢腐蚀采购相关人员的;
(4)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无正当理由恶意投诉举报, 对采购工作造成严重干扰的;
(5)采购过程中,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2.履约严重不良行为:
(1)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或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情节严重,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2)在履约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伪造施工、 货物或服务等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或降低设计标准、偷工 减料、使用伪劣原材料/零部件以次充好,或合同履约不合格,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3)在履约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的;
(4)在质保期内,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严重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
(5)其他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环保、质量隐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供应商的分包商如有上述不良行为,供应商与其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上述标准一并处置。
四、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置,不代替合同中约定的对供应商违约责任追究。
五、如供应商不良行为,造成的影响特别恶劣或损失特别巨大,处置期限可由华润电力采购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延长, 或视情况上报华润集团列入集团黑名单;上级单位对供应商惩戒提出明确处置意见的,按照其意见执行;公司监督、执纪等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惩戒提出处置意见的,参照其意见报华润电力采购委员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