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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家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及处置规则
发稿时间:2025-07-07 【 字体:

华润万家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及处置规则

 

一、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供应商有下列不良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惩戒期限为二年。处于惩戒期限内的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本单位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

1、发生质量、服务、交付等问题且持续整改不到位;

2、供应商过程评价或年度评价不合格;

3、非商品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二)供应商有下列不良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本单位供应商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惩戒期限为五年处于惩戒期限内的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本单位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

1、投标(响应)截止后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在评审澄清环节回复确认不能按其报价履约的视同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情形;

2、无正当理由中标后不签约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或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的或无正当理由签约后拒绝履约;

3、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业贿赂、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4、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5、按本单位事故事件等级划分界定标准,发生由供应商责任导致的一般及以上EHS事故事件;

6、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7、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8、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包括:

1)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可能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二)已确定列为本单位黑名单的,可视情况申报列为集团黑名单,按照集团有关供应商黑名单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 供应商黑名单处置规则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或分公司被列为黑名单的,其分公司/总公司一同列为本单位黑名单,登记其总公司信息。

(三)被列为本单位黑名单后,供应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原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按前序申报流程审批后,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提前从黑名单中移出。减轻处理后,实际惩戒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惩戒时间的二分之一。 

(四)对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黑名单供应商,经原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移出本单位黑名单。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自动延长一个惩戒期限。

(五)对原已实施永久惩戒的黑名单供应商,其惩戒期限按其原惩戒开始日计算调整为五年;调整惩戒期限后,如其禁用期已结束,按本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六)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个人,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本单位黑名单供应商进行惩戒管理。

(七)被列为黑名单的供应商,如存在其它正在执行合同,原则上应终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