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江中黑名单供应商管理规定
为不断提升华润江中供应商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完善供应商不良行为发现及处置措施,根据国资委、集团及公司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符合以下认定标准之一的供应商,经公司采购委员会批准列入黑名单,在华润江中范围内禁用:
1、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引发严重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
3、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4、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5、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包括且不限于以下:
(1)可能对公司及子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含预计损失),或造成品牌、形象等无形资产的重大损失。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可能导致公司及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 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6个月内2次无效投诉或12个月内3次无效投诉、擅自转包分包、成交公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附加条件等。
发生上述情形时,采购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经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确定处置措施,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同步守正平台实施惩戒。采购部门应当将拟处置措施告知当事供应商,并接受申诉,确认不良行为属实再履行审批程序。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须全集团范围联合惩戒的,按相关程序报集团总部供应链管理中心处理。 对于黑名单供应商,按如下方式进行惩戒:
(一)黑名单供应商和个人的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延长的, 由申报单位在报送材料中说明建议时间和理由。
(二)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公司相应品类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原则上须终止合作。 如无法终止,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三)按守正平台规则对黑名单供应商进行内部公示。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个人,个人信息不进行公示,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黑名单供应商进行惩戒和内部公示。
(四)如供应商的不良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偿,必要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供应商, 经原申报单位确认后,从《黑名单供应商名册》移出。如业务单位需要与之继续合作,视为潜在供应商按相关要求进行。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一个惩戒期限。
(六)集团认定的黑名单供应商,按集团发布的惩戒要求执行。 供应商如对黑名单认定有疑问,可联系经办部门申诉。如发现本公司人员存在不当行为的,可按《廉洁合规承诺书》约定的异议投诉渠道处理。 本规定由华润江中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