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黑名单认定标准和规则
一、黑名单认定标准:
华润置地及下属单位在采购寻源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出现以下重大不良行为之一时,应认定列入华润置地黑名单:
(一)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其中,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罚款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二)引发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定义及等级划分标准依据华润置地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相关制度认定;
(三)引发一般及以上 EHS 事故事件,EHS 事故事件定义及等级划分标准依据华润置地 EHS 事故事件管理相关制度认定;
(四)引发达到应向华润集团报告的 EHS 事故事件,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的;
(五)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六)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违反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违反华润置地招投标规则、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八)其他因供应商原因对华润置地及下属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华润置地及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等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形。
二、黑名单处置规则:
(一)处罚措施
对被认定为华润置地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继续参与华润置地相应品类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与华润置地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特殊情形下,惩戒期限可视对华润置地及下属单位的经营影响程度、情形轻重程度进行审定,并明确具体情形及审定理由。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两年,不高于五年。
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个人,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黑名单供应商进行处置。
(二)整改要求
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华润置地黑名单,经原处置单位审查通过后,移出华润置地黑名单。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一个惩戒期限。
(三)提前解除
华润置地黑名单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原处置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按前序认定流程审批后,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提前从华润置地黑名单移出。减轻处理后,实际惩戒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惩戒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