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及禁用期限
在各单位的采购活动中,行为符合以下认定标准之一的供应商,应认定列入华润微电子黑名单,视严重情况申报列入集团黑名单:
(一)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四)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或存在围标串通嫌疑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申诉材料;
(五)违背诚信经营原则,确认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签约后无正当理不执行合同的,且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未按合同约定保障供应的;
(六)存在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七)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包括:
1.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 10% 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八)在公司内部监督过程中,由纪检部、审计部,或通过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发现并经核实确认供应商存在违反《廉洁从业准则》行为,包含不限于商业贿赂、欺诈、严重违约等不当行为的情形;
(九)各单位根据所在行业、实际经营情况,认为应当向采购委员会申报的其他情形。
二、处置规则
公司黑名单供应商和个人惩戒措施如下:
(一)黑名单供应商和个人的单次惩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确需延长的,由申报单位在报送材料中说明建议时间和理由。
(二)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供应商,不得继续参与实施禁用决定的业务单位相应品类的招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三)处于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个人,个人信息不进行公示,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黑名单供应商进行惩戒和公示。
(四) 运营与供应链管理中心供应链管理部在公司范围内对禁用期内的黑名单供应商进行内部公示。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视情况进行通报。
(五) 对禁用期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黑名单供应商及个人,经原申报单位审查通过后,移出黑名单。对禁用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一个惩戒期限。
(六) 列入黑名单后,供应商或个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原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按前序申报流程审批后,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提前从黑名单移出。实际惩戒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惩戒时间的二分之一。
(七) 各单位黑名单审批生效后,应当同步至守正平台进行处置,同步信息包括禁用原因、禁用时间、禁用范围等。
(八) 各单位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当在认定前告知当事人,并接受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