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创业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处置规则
发稿时间:2026-03-02 【 字体:

 供应商不良行为分为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一)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2.供虚假资料或以商业机密等为由拒不提供应提供资料的;

3.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

4.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中标后以不正当理由不签约或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守信的;

6.出现重大违法、重大违约、重大质量事故的;

7.采购活动中,违反《阳光宣言》中涉及行贿、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条款的;

8.拒不配合集团或华润创业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取证的;

9.《华润创业有限公司供应商EHS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二)一般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2.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给公司形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3.不配合公司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一般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报本单位的采购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严重不良行为的不合格供应商应列入本单位“黑名单”,上报华创采购委员会,经华创采购委员会批准后通报华创和各级华创系企业。“黑名单”供应商原则上禁止参与华润创业任何采购活动,为期三年。华润创业对列为“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当向其发送告知书,并接受申诉。

 “黑名单”供应商不良行为未实质性阻碍已有合同履行时,需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列入“黑名单”后三年内,华润创业原则上不得与其签订任何合同。

 华润创业在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有下列不良情形之一,且已确定列为本单位黑名单的,可以视情况申报列为集团黑名单: 

(一)可能对华润创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二)可能导致华润创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其中,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罚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没收金额占本单位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5%以上。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健康和安全事故事件或环境健康和安全管理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华润创业根据所在行业、本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认为应当向集团申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