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不良行为表现
(一)一般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2.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给公司形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3.不配合公司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重大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在招采实施及合同履约期间,恶意提供重要的虚假材料或假冒伪劣产品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后无合理理由不确认、成交后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实际缴纳履约保证金、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行为的供应商;
3.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将合同债权(应收账款)向第三方质押的,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情况;
4.因供应商原因,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形;
5.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更且未依规定完成备案的,关键认证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备案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潜在风险的。
6.在合作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导致公司蒙受损失或面临法律风险的;
7.在合作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或风险的;
8.通过商业贿赂、捏造或歪曲事实诬陷他人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9.可能对五丰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10.可能导致五丰及各级子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二条 一般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应根据合同相关违约条款等给予相应处罚,并应责令其整改,如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且影响合同履约的,应将其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并终止合作,待其整改完成后再视情况继续合作。如在整改期间内相关供应商整改不力,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企业可提报本级采购委员会审批,将其纳入本企业供应商黑名单。
第三条 重大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应列入本企业黑名单。各级子企业的供应商黑名单上报本企业采购委员会审批后,报五丰运营与安全中心备案,华润五丰及各级子企业的黑名单供应商原则上禁止参与本企业任何采购活动,一般情况下,如符合第一条第二款1-6情形,禁止合作期限为期三年;如符合第一条第二款7-10情形,禁止合作期限为五年。如该供应商同时为多家企业的供应商,五丰运营与安全中心将征求相关企业意见是否将其纳入五丰黑名单,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提交五丰采购委员会审批后纳入五丰供应商黑名单。五丰运营与安全中心将视情况将华润五丰及各级子企业黑名单进行通报。
如黑名单供应商的重大不良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等特别严重恶劣行为的,由五丰运营与安全中心提交五丰采购委员会审批纳入五丰黑名单。五丰黑名单供应商原则上禁止参与五丰华润五丰及各级子企业任何采购活动,视情形实际为期三年/五年。华润五丰及各级子企业应在采购管理系统等对黑名单作相应处理,并注明列入黑名单原因及失效起止时间,一般情况下,为经采购委员会审批通过时间或被发现存在重大不良行为时间。
在供应商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存在行贿行为的个人,对行贿人所在单位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参照供应商黑名单进行惩戒和公示。
经认定的其他重大不良行为,视严重程度纳入供应商黑名单分级管理。
第四条 黑名单供应商不良行为未实质性阻碍已有合同履行时,需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列入本企业黑名单后三年/五年内,本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签订任何合同;列入华润五丰黑名单后三年/五年内,华润五丰及各级子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条 黑名单禁用期满,经重新认证后可转为潜在供应商。华润五丰及各级子企业应慎重使用有黑名单不良记录的潜在供应商。
第六条 列入五丰黑名单后,供应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确有正当原因的,由原申报企业出具证明材料,按前序申报流程审批后,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提前从五丰黑名单移出。
第七条 各级子企业黑名单供应商在禁用期间,确实因特殊需求必须使用时,应评估选用风险,明确应对措施,经本级采购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根据《华润集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细则》相关要求,在五丰及各级子企业的采购活动中,行为符合以下认定标准之一的供应商,且已确定列为本企业黑名单的,可以视情况申报列为集团黑名单:
(一)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四)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五)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包括:
1.可能对五丰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金额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预计损失是指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
2.可能导致五丰及各级子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六)华润五丰及各级子企业根据所在行业、本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认为应当向集团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华润五丰及各级子企业经五丰认定需申报列为集团黑名单的供应商,应当向守正平台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存在的重大不良行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对黑名单供应商的处置方案(包括禁用时间、禁用范围等信息),报送方式及报告模板由守正平台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华润五丰及各级子企业的供应商黑名单应当同步至守正平台,同步信息包括禁用原因、禁用时间、禁用范围等。运营与安全中心在守正平台发布五丰黑名单认定标准规则、实施处置、建立异议投诉渠道并记录结果。
第十一条 华润五丰及各级子企业对列为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当向其发送告知书,并接受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