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对华润集团(包括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华润集团信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及战略业务单元、一级利润中心(以下统称“直属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润集团,集团直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向利益相关方公开企业相关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及战略业务单元、一级利润中心(以下统称“直属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的有关信息。
(二)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原则。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
(四)责任到岗的原则。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信息公开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经营安全,影响社会稳定。